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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气化性防锈材料的使用限制
13.气化性防锈材料的使用限制

除非另有说明和验证数据,气化性防锈包装材料不能用于保护光学装置、高爆炸物质以及与其相连的发射器。涂有防锈剂或润滑剂的精密部件的组合件,如用气化性防锈包装材料包装,储存后,影响制品性能的亦不宜采用。此外,在使用气化性防锈材料前,还应注意:

  在与铝及其合金以外的有色金属直接接触前,必须先进行与金属的接触腐蚀试验;

  对含锌大于30%,含铅大于9%的合金,以及镁基合金、镉、锌等,在采用气相包装材料前,应先加以屏蔽、保护,并经过适应性试验合格后才可采用;

  对塑料、橡胶、油料、涂料等非金属零组件,经相容性试验合格后,才可采用;

  不相同的气化性包装材料换用时,应按新的一种防锈包装材料对待。